陶瓷遭投诉 陶瓷琉璃瓦样品货品不一致

Posted by caiwaji 6 May,2010 (0)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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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遭投诉 陶瓷琉璃瓦样品货品不一致,陶瓷瓦缺点百出!

闽北遭受重大冰雹灾害袭击,部分县(市、区)民房瓦顶出现大面积损坏,其中建瓯市小松镇台尾村后塘自然村受灾严重。3月6日,该村23户受灾户为修缮自家瓦顶,前往徐墩镇明俊陶瓷彩瓦店选购琉璃瓦。看过经营者提供的琉璃瓦样品后,受灾户们觉得质量不错,当场与该店达成口头协议:以每片2.5元的价格购买3.87万片琉璃瓦,并当场预付货款3万元。3月9日下午,该村受灾户收货时发现送来的琉璃瓦与店内的样品不一致,货品较样品不仅颜色更浅,且重量更轻。受灾户们随即要求退货,但遭到经营者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受灾户们只好向建瓯市工商局徐墩工商所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站申诉。

  接此申诉后,徐墩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刻前往现场调解并及时与镇政府取得联系,镇司法所派员一同前往协助调解。经调查,工作人员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但经营者所提供的货品与样品均为晋江一厂家生产。通过电话联系该厂家,其负责人介绍,货品与样品批次不同,颜色及重量的差异因生产工艺改进造成,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调解中,经营者坚持产品质量没问题不予退货,故双方僵持不下。3月9日晚,经长达6个多小时的耐心解释及与村民积极协商,最终19户受灾户愿意继续使用该琉璃瓦,由经营者按每片0.3元的优惠,退还受灾户货款2.4万元;其余4户受灾户坚持要求退货,经营者也一次性退还清货款。一场风波终于平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营者无法按事先约定提供货品,应做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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